民法高空墜物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高空墜物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如何治理高空墜物?
首先,應該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對高空墜物責任人的處罰機制。由於高空墜物取證較難,涉及複雜的物權歸屬,各地應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實際,從建築設計、責任歸屬、訴訟、賠償等環節進行全面的規定,加大對高空墜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
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將空中安全納入管理體系,重視安全防範,定期督促物業對高樓牆面、燈飾廣告進行檢修,在建築物低層安裝保護設施,在事故多發地加裝監控攝像頭等。
此外,高空墜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識和道德素質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區組織、物業公司、學校等應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安全意識,提高自身覺悟。同時,應出台激勵政策,發動羣眾及時舉報高空墜物責任人,並依法追究其責任,形成聯防機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的責任主要由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從建築物上拋物或墜落物不是從自己的建築物上掉下來的人承擔。無法具體説明侵權人是誰,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現象。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使用者也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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