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高空拋物定什麼罪?
一、多次高空拋物定什麼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致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損的危險,並且責任人對此危險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條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在認定本罪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須要求拋物或墜物的行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不具有後果嚴重性或行為方式高度危險性的,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現具體的傷亡後果,只要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產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即可。具體要考察拋物、墜物行為發生的場所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是否可能存在不特定多數的潛在受害人,更要注重考察拋物、墜物的性質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數人的威力,如果拋墜物還不足以產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危險,則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判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並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只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並且行為人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則可依據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故意內容並結合行為的致害程度,具體分析行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財產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產生,那麼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具有使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並導致相應的結果,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確的故意內容,而是一種概括的故意,即行為人認識到拋物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若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同時存在多種危險結果,則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犯,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認識到拋物行為可能會砸到人或者車,並對此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最終只造成了車輛受損的結果。這種行為首先考慮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其次要看當時拋物的情形是否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如果樓下剛好經過一位行人,險些被砸到,只是因為運氣最終只砸到了旁邊的車,那麼應當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象競合。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高空拋物他不能單方面的去界定它是什麼罪,必須要看它造成的後果是什麼,以及它主觀意願上是否存在故意的現象。如果是故意高空拋物,並且造成了不良的嚴重後果,如果是傷人,就按故意傷人罪,如果是造成人死亡,就按故意殺人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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