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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

怎麼區分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

雖然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但是在偏遠的山區,還是存在拐賣婦女、包辦婚姻、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那麼,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具體該怎麼區分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呢?從專業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律規定的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的區別有哪些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吧。

一、怎麼區分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

構成拐賣婦女罪的條件:

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限於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週歲的女性。這裏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既可以是與行為人無任何關係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親屬;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也可以是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所在。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

此處應注意兩點:一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二是拐賣行為不以違背被拐賣者的意志為必要條件,即使婦女願意被拐賣,也不影響拐賣者構成本罪。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既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又是本罪與相關犯罪區別的關鍵。為勒索財物綁架婦女的,應定綁架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應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二、拐賣婦女和介紹婚姻索財的區別有哪些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如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買賣婚姻以及行為人確屬通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拐賣婦女罪。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