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受到傷害了怎麼辦
一、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受到傷害了怎麼辦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解決流程
此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直接責任,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2、補充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確定責任類型後應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發生損害事實;
(3)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我國民法典當中對此這樣的人身損害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時受傷者可以向活動的組織者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追究責任。但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參加者受傷的話,那麼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此時上述人員承擔一個補充責任。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法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
-
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
-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幾條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
-
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法條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