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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的是消費者的哪些權力

一、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的是消費者的哪些權利

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的是消費者的哪些權力

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

1、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可能會侵犯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哪些屬於假冒偽劣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假冒偽劣產品也就是我們説的山寨貨,由於質量上面得不到保證,很多都是從私人小作坊裏面出來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一旦出現意外,就會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害的情況。而此時,作為消費者一方面可以基於買賣合同關係,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可以基於侵權關係,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