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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是什麼樣的?

一、出口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是什麼樣的?

出口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是什麼樣的?

(一)、確認產品存在質量瑕疵的幾個問題。

在國際貿易質量糾紛的訴訟、仲裁中,以下幾個問題通常是各方的爭議焦點:

1、質量問題如何確認

當發生質量爭議時,如何確認質量標準就是個首要問題。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了質量標準、要求的,出口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貨物,如果提供了有關標的物質量説明的,交付的貨物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嘗試進行協商補充約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看合同條款、交易習慣中是否有關於產品質量的內容,還要查找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確定。

接下來是由誰進行構驗的問題。如果是表面即可判斷質量問題的,比較簡單,而如果需要檢驗確定的情況下,通常來説,以下幾種檢驗結果或報告就比較重要。在貨物出運前的雙方進行的檢驗記錄是很重要的依據,關鍵要審查該檢驗結果有沒有經雙方的確認,如果是單方的的記錄,那麼在訴訟仲裁時常難得到確認。有的買賣雙方會約定由驗貨公司在大貨出運之前進行驗貨,這種檢驗結論就比較具有證明效力,但是現實操作中,有的合同一方只有複印件,那麼也將由於缺乏原件而不被認可。在貨物出運後,買方才發現質量問題的,可以提交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如果沒有約定的,買方也通常可以委託當地的公證機關和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但由於此檢測由於是單方操作,對方可以提出異議,在訴訟仲裁過程中可以向法院、仲裁機構委託檢驗、鑑定。另外,有些商品會有法律規定強制檢驗,此時進出口國的官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也是一種重要的判斷質量的依據。

在發現質量問題以後,買方及時的提出質量異議也是個重要的環節,如果沒有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那麼也將被視作產品合格,而喪失索賠的權利。比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方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雙方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合同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買方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不過,對於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我國合同法規定買方不受前述的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2、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是否為賣方所供應的產品

在質量糾紛中,還有個事實的認定常會成為爭議焦點,也就是外商或者外貿公司提出的有質量問題的貨物是否就是出口企業所供應的貨物,這也就是貨物一致問題。由於外貿環節通常較多,同一批貨物有可能會幾經轉手,最後在發現質量問題的時候,貨物已經在合同雙方之外的主體手中,而質量索賠的環節也可能有好幾環,各自的下家均層層向其上家提出索賠。而像我們浙江省出口企業現在通常是做OEM加工,貨物上面沒有生產廠家的標誌,甚至沒有貼牌。此時,在各個環節流通中的合同、裝箱單、發票、來往郵件等文件、單據、信函將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法院、仲裁機構將根據各項材料綜合認定。

(二)、如何提前做好準備,應對質量問題

由於買賣環節的較多,除了加強生產管理、監控生產流程、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之外,從法律的角度着眼,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規避風險、消除爭議也是很必要。要以預防為主,在產生質量糾紛之前,要及早預防,此時投入較少,但是起到的作用會比較大,並且事前的預防工作到位,有助於讓自己在糾紛發生之後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並直接關係到將來訴訟仲裁的結果。

1、在合同簽訂階段就要注意約定以下相關條款:

(1)、質量標準、質量檢測方法條款:

質量標準條款在國際貿易質量糾紛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而往往質量糾紛的發生,緣於買賣雙方對質量標準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產品質量的標準。對於按樣品生產的產品,最好對樣品進行封樣,由雙方予以確認,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確定質量標準的主要依據。

除了約定質量標準,對於質量檢測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會造成產品質量異議,因此有必要約定產品質量檢測辦法,具體包括:A、質量檢測機構;B、該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報告的在確定質量問題時的地位、作用;C、檢測樣品的挑選比例、挑選辦法及保存辦法;D、檢測報告中合格樣品與不合格樣品比例對確定整批產品質量狀況的影響,例如達到或者超過多少比例可以拒絕接收貨物,甚至解除合同。

(2)、質量異議條款

為了及時的解決質量問題,有必要約束各方處理問題的期限。比如,對於不同的產品質量問題,可以約定買方在不同的質量期間內進行檢測、提出異議,表面的問題應該期限較短,而產品深層次的問題,甚至是在使用以後才能發現的問題,則期限應該較長;相應的,為了避免賣方不作為,拖延處理時間,可以約定賣方作出反應的期間。

(3)、違約責任

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讓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等。在實際操作中,質量糾紛發生以後,往往存在損失難以明確的確定、計算的問題,有時也較難提出相應的損失證據,對於違約的補救措施雙方也有時會產生爭議,各方可能會站在自己角度考慮彌補措施的成本、效果,因此,容易產生糾紛。同時,如果沒有相應的違約條款,合同的一方可能會責任心較輕,不利於合同的順利履行,並在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後會拖延解決問題、拒絕賠償,因此,很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約定解決質量問題的措施,及損失的計算辦法等。

(4)、付款條件條款。

付款條件的條款本身不是處理質量問題的條款,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付款的條件與質量問題的處理息息相關。比如,如果全部後T/T的情況下,由於貨物已經在外商手中時才付款,如果此時外商有心不付款,就會挑貨物質量的次,並以此拒貨,作為出口企業十分被動,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價的要求。因此,在商談付款條件的時候,也要考慮到質量情況的確定問題。

2、在合同的履行階段,各方應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充分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該盡的法律義務,包括各項流程的各方先後順序、行為期限都要注意。比如,在驗貨時注意及時檢驗,並且對檢驗結果讓各方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在發現質量問題後,要通過書面方式提出質量異議,而不能只以口頭告知。

另外,各方還要做好整個流程中相關材料、證據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備不時之需。在很多質量糾紛中,合同一方處於不利的地位,就是由於缺乏相應的反映真實的情況的證據,導致被對方鑽了空子。這需要在交易談判開始,到整個交易完成以後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處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並做好保管,這就需要企業制訂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對員工進行一定的法律培訓。證據的種類多種多樣,在外貿業務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發票、訂單等能夠證明雙方約定的書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運單,海運單,鐵路承運貨物收據,郵包收據,專遞收據,提單確認件,報關單,增值税發票、貨代發票等各類發票,匯款單,裝箱單,出口貨物明細單,訂艙單等。從形式上看,除了書面的材料(包括傳真),也可以是電子郵件、錄音、證人、QQ記錄、ICQ記錄、MSN記錄等,當然還有一些證據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裏,而是為交易過程中其他主體(包括海關、税務局、貨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記。

綜合上面所説的,產品質量的糾紛一般就是針對於有問題的產品,不管是出品還是進品的產品要有不合法就算是違反了法律的條款,在處理的上面也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從而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權益從而進行更好的處理。

標籤:出口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