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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泥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關於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水泥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關於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水泥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關於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

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是由中國水泥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三日發佈的。
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管理辦法是為實施水泥產品質量認證,處理有關認證的各項業務,根據“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章程”,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5-03

實施時間:1988-05-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水泥產品質量認證,處理有關認證的各項業務,根據“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章程”,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的名詞術語與“水泥產品質量認證章程”規定的名詞術語相同。

第二章 認證準則

第三條 認證準則包括文件審查準則和工廠審查內容及考核標準。

第四條 文件審查準則

申請認證的企業必須提交質量認證申請書(包括附件),文件材料應能表明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均勻穩定,能達到考核細則要求。

第五條 工廠現場檢查內容及考核標準(包括人員素質、規章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工藝條件、質量性能指標、產品抽檢等)見本辦法附件“水泥質量認證工廠審查考核細則”。

第六條 企業在認證有效期滿提出複查認證時,認證準則與本規定相同。

第三章 工廠審查員

第七條 工廠審查員條件

(一)具有質量管理和水泥專業知識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二)熟悉質量認證的有關文件和水泥質量監督檢查業務;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時,具有綜合評價能力;

(三)熟悉水泥標準及檢驗業務;

(四)瞭解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五)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嚴守工作紀律。

第八條 工廠審查員的批准程序

(一)工廠審查員由認證辦公室從科研、生產、管理和質檢機構等部門推薦的人員中挑選,報認證委員會批准聘任。

(二)工廠審查員由認證委員會統一組織培訓考核,並向國家認證管理機構註冊、備案。

(三)凡經聘任的工廠審查員,由認證委員會發給《水泥質量認證工廠審查員證書》。

第九條 工廠審查員的工作紀律

(一)工廠審查員在執行審查任務時,接受認證辦公室領導;

(二)工廠審查員必須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嚴禁受賄;

(三)工廠審查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完成檢查、監督任務。任務完成後立即向認證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四)對認證產品的技術資料嚴格保密。

第十條 工廠審查員資格的撤銷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認證辦公室應提請認證委員會,撤銷其工廠審查員的資格,收回審查員證書,報國家認證管理機構備案。

(一)由於正當原因本人提出申請;

(二)由於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推薦單位提出要求;

(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 工廠審查員任期五年,根據需要要可連聘連任。

第四章 認證產品抽檢和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認證產品質量的抽樣檢驗由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簡稱水泥質檢中心)負責,被認證產品的日常質量監督則由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水泥質檢中心或受其委託的省級水泥質檢站負責,其職責範圍是:

(一)根據認證辦公室安排,對文件審查已合格的申請企業進行認證產品抽查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提交認證辦公室和申請企業。

(二)用户對認證產品的質量有異議,認證辦公室認為有必要對認證產品進行檢驗鑑定,委託由國家水泥質檢中心執行。如涉及到產品複驗,仲裁等,按現有規定進行。

(三)產品認證有效期間的質量監督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與下列形式的抽檢和檢查相結合,如:各級監督抽查檢驗,地方產品抽檢、行檢等。

(四)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水泥質檢中心及省級水泥質檢站應定期向認證辦公室反映已認證產品質量情況。

第十三條 認證產品的抽檢

(一)抽樣按水泥質檢中心制定辦法進行,遵守國家經委頒佈的監督抽查工作守則。抽樣時間要嚴格保密,抽樣人員不得預先告訴被抽企業。

(二)均勻性試驗抽樣:在同一編號出廠的水泥中除抽取水泥混合樣外,按每十分之一取樣噸位抽取分割樣,其取10個分割樣,每個不少於6公斤。取樣方法與要求應符合水泥標準及有關規定。混合樣及分割樣應各自充分混合均勻,由抽檢人員填好抽樣登記表放入樣品內,在被抽企業有關人員在場下,立即貼上封條,由企業負責三天內連同水泥混合樣,送或寄到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地址:北京管莊)。

(三)水泥品質檢驗,嚴格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水泥袋重合格率的抽查

在抽樣的同時抽查水泥袋重,在企業發貨棧台或倉庫內按一定間隔在4個豎疊自上至下抽10包共40包過磅檢斤,精確至0.1公斤(淨重),並做好記錄(紙袋重量以10只紙袋重量平均),計算合格率。

第十五條 複查認證和日常質量監督的抽樣方法與本規定相同。

第五章 複查認證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複查質量認證申請書的有關規定

(一)企業應在質量論證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認證辦公室提出複查質量認證辦公室提出複查質量認證申請書;

(二)申請複查質量認證時如原認證時所提供的資料有變動,則應在複查質量認證申請書上對變動事項提交補充材料;

(三)複查質量認證申請書的格式及辦理申請的必要事項,見附錄。

第十七條 複查質量認證的文件審查,工廠檢查,產品抽檢按《章程》第四章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進行復查認證時,企業應重新繳納認證費用。

第六章 申訴與仲裁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申訴

(一)企業對其產品的認證結論,被撤銷認證合格證書,用户對認證產品有異議或發現工廠審查員有違紀行為時,可在一個月內向認證辦公室直至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認證辦公室收到申訴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二)有關認證工作中的爭議,由認證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條 仲裁規定

(一)處理有爭議問題時,企業應向認證辦公室提交必要文件資料,如申請書、有關檢驗報告、工廠審查報告,認證辦公室與企業之間的來往信件等,認證辦公室有權查閲發生爭議的有關資料文件。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諮詢。

(二)認證辦公室收到申訴後,應在一個月內受理仲裁事務,對仲裁過程尚未解決的問題嚴格保密。

(三)仲裁需作出如下結論:

1.批准發給質量認證合格證書;

2.拒絕發給質量認證合格證書;

3.撤銷質量認證合格證書;

4.對工廠審查員違紀與否作出結論。

(四)認證委員會仲裁結論為最終裁決,一經裁決,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按裁決文件執行。

(五)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