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屬於侵權責任嗎
一、返還財產屬於侵權責任嗎?
返還財產是廣泛適用於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責任方式,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返還不當得利(《民法通則》 [2] 第92 條)。比如,由於貨幣的特殊性,如果侵佔或不當得利的對象是他人貨幣的,只能發生不當得利的返還,而不發生原物返還問題。
二是不法侵佔他人財產,應當返還原物(《 民法通則》 第117 條〕 ,因返還原物而提起的訴訟稱為返還之訴。返還之訴的權利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合法佔有人或使用人,責任人只能是非法佔有人,前提是原物尚存。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只能發生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的請求。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通則》 第61 條與《合同法》 第58 條規定的“返還財產”既可能是不當得利返還,也可能是基於物權請求權的返還原物。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返還財產不會是無緣無故的發生的,既然是對財產的返還,那説明當事人在一開始的時候可能是非法佔有或者侵害了原有人的財產權。在財產侵權維權案件當中返還財產這是被侵權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一步,除了賠償原來的財產損失,還得結合造成的損,額外的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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