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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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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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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怎麼處理

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怎麼處理 第2張


    作為公務人員,是政府部門的代表,一言一行都能夠影響政府的形象。所以,公務人員犯罪,對政府造成的打擊是很嚴峻的。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務人員利用職位之便從而實施一些犯罪行為,例如,參與非法集資等等。那麼,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怎麼處理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來關注一下吧。


  


  一、公務人員非法集資是什麼


    公務人員非法集資是指公務人員利用自身的政治條件騙取投資人的金錢並且從中盈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是法律和政紀所不允許的,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行為所面臨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不僅要受到黨紀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罰涉嫌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怎麼處理


    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會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 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我國的公務員參與了非法集資,對於公務人員的刑事處罰會依據他們的詐騙數額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定罪量刑的。但是除此之外猶豫,公務員屬於國家,政府機關,對於他們的這一行為仍然會受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