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遺失物要誤工費嗎,不歸還會怎樣?
在人流多的地方丟了東西,是很難找回來的,如果有人撿到了當事人的遺失物並歸還給本人,當事人除了懷着感恩之心説聲謝謝之外,有的人還可能會給對方一些酬金。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從小被教育撿到東西要歸還給本人,但也有不歸還的情況的發生。那麼,歸還遺失物要誤工費嗎,不歸還會怎樣?請看下文。
一、歸還遺失物要誤工費
社會提倡道德,不應將道德捧上神壇,那無異於“捧殺”,道德應當是接地氣的,道德不能排斥個體的權益與合理訴求。對拾金不昧並送還的人而言,要對失物付出保管與送還的時間與經濟成本,而這並不是撿拾者“天然”應當承擔的,社會不能苛求撿拾者“毫不顧己,專門利人”。作為失主,對於別人歸還失物應有感謝之情。從這一角度,失主將自己的失誤成本轉嫁給撿拾者,恐怕並不那麼理直氣壯。那麼,如何判斷歸還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詐勒索?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需要管理者出台規定規範。比如,日本《遺失物法》第28條規定,“失主應支付給拾物者相當於該物品價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謝金”。日本這一法規能否借鑑,會不會在中國引發爭議,見仁見智。
二、遺失物不歸還會怎樣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拾得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但要看個人意願。因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要和失主協商。如果拾得遺失物不歸還,被失主發現報案,有可能會受到處罰,這種不歸還的行為在社會道德層面也是遭人詬病的。所以,撿到東西要及時還給失主,特別是貴重物品,找不到失主可以交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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