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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納税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概率有多大

我國,無論你從事什麼樣的工作都要依法納税,這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對於税費繳納,我們大多數都會按時繳納,但是,税務機關會因為工作上的錯誤導致税費繳納的失誤,此時我們可能就會不服此類處理,那麼,如果納税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概率有多大呢?

如果納税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概率有多大

如果納税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概率有多大呢?

在實踐中,納税人可進行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那麼納税人可進行行政複議嗎?本站小編總結了關於這個問題的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國家税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並於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税人不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税人不服省級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具體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税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税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税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只要自己符合有關條件,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並不是簡單的反映問題,因此當自己遇到這類問題時,我們首先還得準備相關材料,才有機會獲得行政複議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