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偷逃税款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逃税罪的量刑一般是依據逃税的數額和逃税額佔納税額的比例進行確定的。
1、逃税的數額達到較大,並且佔應税額10%以上,不到30%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税的額度達到巨大,並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進行量刑的時候,也要考慮其他的量刑因素才能確定最終判刑多少年,例如減輕、從輕處罰的情形,加重處罰的情形,犯罪分子的情況等。
逃税罪如果是第一次犯的,如果逃税人員補繳相關的税費,交納了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後,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經濟犯罪、偷税漏税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自身作出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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