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逃税罪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逃税罪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管制度。逃税罪違反了國家的税收徵管法律法規,破壞了正常的税收徵管秩序,使國家税收遭受損失。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用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不再作立法具體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複雜的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作出適時調整。多次逃税數額較大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修正案還規定,對逃税,竟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逃避履行納税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過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為,不構成逃税罪。
二、逃税罪與抗税罪的區別有哪些?
逃税罪與抗税罪的不同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
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
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逃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
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逃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中的一般主體,並不是所有都具有納税人主體資格,因此,也不是所有年齡達到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逃税罪。法律要求能夠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也就是比較特殊的主體。而在逃税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為採取欺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直接不申報。與抗税罪比較的話,很顯然具體的行為上面相對要温和一些,並沒有像抗税罪那樣,行為人已經通過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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