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主體要件
逃税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逃税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税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税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税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税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税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税收入記入法定帳户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税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户等行為。
所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税務機關根據税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税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税項目、數量和應税收入、所得等行為。
(四)逃税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逃税罪是不是真正不作為犯罪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説,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
而對於逃税罪來講,不管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其最終行為都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税義務。所以逃税罪屬於純正不作為犯罪。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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