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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税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一、逃避税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逃避税款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二、偷税逃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1、偷税: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對偷税行為,税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和滯納金,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税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税:

廣義的逃税是指納税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税的一種行為。

具體可分為兩種:

(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税”,在我國稱“偷税”、“抗税”、或“漏税”;

(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稱為“避税”。狹義的逃税指納税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

作為企業都要按月繳納税款,但是一些企業為了謀取私利而選擇逃税,給國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此對於逃税的行為我國是持有嚴厲打擊的態度,被税務機關查出後會責令繳納税款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