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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證罪】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與本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對於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是對國家出口税費利益造成了嚴重的侵害行為,不法分子利用這種犯罪行為對國家造成了嚴重的利益侵犯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公訴機關提出公訴來進行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