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殿,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它與本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衣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詢私舞弊提供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那麼非法提供者就有可能會被按照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來量刑。若是該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因為受賄等原因才實施了的非法提供退税憑證,那麼該犯罪分子會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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