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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公司企業經營都是必須要繳納相關税費的。但是有些納税人違反税收法規,進行偽造,擅自銷燬賬簿,變造隱匿等行為,這就觸犯了偷税罪,那麼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本文小編將對偷税案立案標準等內容進行整理資料,為大家解決疑惑。

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 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已經將“偷税罪”改為“逃税罪”,對於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標準的內容主要概括為兩類,一種是納税人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還有就是不申報,意思是指納税人納税不向納税機關進行申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