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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刑法中的因果聯繫

法律3.08W
判斷刑法中的因果聯繫
刑法中判斷因果關係時怎樣判斷介入因素是異
存在介入因素時,判斷先前行為與最終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判斷標準是:先前實行行為→介入因素→實害結果(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則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無。這裏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大小。這種危險性大小,是根據生活經驗的蓋然性大小(概率大小)來判斷。一般認為,重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大,輕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小。(2)介人因素異常性的大小這是指在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流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介入因素,該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否異常。對此主要考察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先前行為導致的,則介入因素這裏包括四種情形:先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出現無關。大致而言,前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異常,後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較為異常。例如,甲持刀近距離追殺乙,乙為了逃命而闖紅燈,被車撞死。乙的闖紅燈行為不算異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塊錢,乙為了追回自己的一塊錢而不顧危險闖紅燈,被車撞死。乙的闖紅燈比較異常。這表明,在判斷介入因素的異常性,或者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時,不能孤立地判斷,而應情景化判斷。例如,孤立地看,車禍的發生很異常,但如果情景化判斷,則不一定。例如。甲突然將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剎車不及軋死乙。該車禍不算異常。(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則表明先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上述三點需綜合判斷,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得出最終結論。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上述例1(車禍案)中,第一,重傷對死亡結果作用大,前後有因果關係;第二,車禍很異常,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第三,車禍對死亡作用大,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綜合結論,甲的重傷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死亡應歸因於第三人的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