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解釋
罪名:
第1款,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
刑法:
第四百零五條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條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四)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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