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一、逃匯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就構成了逃匯罪。由於逃匯罪屬於單位犯罪,在我國實行雙罰制,意思是指對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同時進行處罰。逃匯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逃匯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罰款金額約為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如果單位逃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金額約為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逃匯罪與走私罪的界限是什麼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税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税緊密聯繫在一起。
2、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本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 (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本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本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逃匯罪屬於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本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包括對犯罪對象、行為性質、客體要件、因果關係等的認識。也就是説,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逃匯。當然,這種認識並不需要行為人瞭解關於逃匯的具體法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即可。本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並不以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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