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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未繳税款徵管法中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納税人未按期進行納税申報的法律責任

我國的未繳税款徵管法中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六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税的法律責任

税總關於預繳税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税人應預繳税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税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税務總局出台了《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在規則方面,明確規定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從輕減輕情節、集體審議制度等;“首違不罰”推動柔性執法,譜寫徵納“和諧篇”。針對税務登記、納税申報、發票管理等環節違法行為數量眾多、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特點,明確推行“首違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