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徵税範圍的分類有哪些?
(一)銷售貨物
1.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的行為。這裏指有形動產,如庫存商品、庫存商品等工農業有形產品,不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銷售農業生產者自產的農業產品、融資租賃資產等。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屬營業税範圍。
2.銷售貨物還包括下列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注意:非貨物期貨徵收營業税。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注意:典當業處置死當貨物,寄售業銷售委託物品,應徵收增值税。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注意: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與郵政勞務一起徵收營業税,不徵收增值税。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生產性勞務才是增值税的應税勞務,而服務性勞務(如交通運輸、娛樂、服務業等)是營業税的應税勞務。
(三)視同銷售貨物
為了保證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至於因一些特殊行為而造成税款抵扣環節的中斷,同時也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環節税收負擔不均衡,對一些貨物的轉移,使用行為或無償轉讓行為,視同正常銷售行為,予以繳納增值税,以堵塞税收漏洞。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注意:
①代銷與經銷不同。代銷的特點是代銷商不墊付資金。因此,代銷商既參與貨物的流通又為委託方提供勞務,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營業税。而經銷商是買斷貨物,不涉及勞務,即經銷商銷售貨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營業税。
②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必須:一是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二是未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開票當期計繳增值税;三是不得從銷售額中“坐支”代銷手續費。
③銷售代銷貨物,必須:一是取得代銷手續費,計繳營業税;二是不得將銷售額滯後入賬;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注意:應於移送時計繳增值税。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予他人。
注意:第4、5兩項沒有“購買”兩字,是因為為非應税項目和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外購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第6、7兩項購買的貨物可以抵扣進項税額,當對外投資、捐贈和分配給股東時,再按計税價格計算銷項税額;同時,第4項至第8項視同銷售行為,還應計繳所得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增值税一般是以商品的流轉中產生的增值額所要繳納的税費,對於這筆税費需要按規定所規定的税率來進行支付,產生的增額越多,那麼所存原在的税額就會越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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