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處罰可複議可訴訟嗎
一、税收處罰可複議可訴訟嗎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88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要求繳納滯納金和相關罰款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該税收處罰由有異議的話,那麼都可以對行政處罰進行申請複議或者申訴。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税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二、税收復議與訴訟的時間是多久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行為、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一般税收復議的申請時間為當事人在知道相關行政處決的六十天以內可以進行提出。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可以延長時間。訴訟時間一般是在三個月以內,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的話,那麼可以延長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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