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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一、國家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國家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新政策有哪些規定

1、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税;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預繳税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税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税額小於年度應納税額等情形。

2、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税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3、辦理時間

納税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4、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税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

彙算清繳制度下的個税退税現在已經快結束了,個人所得税的退税關乎於民眾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多數的納税義務人特別是有多交個人所得税的羣體,都已經通過網上税務局完成了退税,提交申請後最快10天就能收到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