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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3、脱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
4、行為人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報警。
2、存在不能抗拒原因,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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