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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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夫妻要離婚的,一般是勸和不勸離,同時當事人會受到各方面的諸多限制。此時夫妻之間可以起訴離婚,不過這個起訴離婚有限制嗎?究竟哪些條件會限制起訴離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起訴離婚有限制嗎
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説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哪些條件會限制起訴離婚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起訴離婚有限制嗎?綜上可知,起訴離婚是離婚的一種常見形式,但其也受到一定的條件限制。這些限制的內容,相關法律中早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在特殊情況下,原則上在一定時間內是不允許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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