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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滿該怎麼複核?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滿該怎麼複核?
律師解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當場向各方當事人宣佈。複核以1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