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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推定的情況具體是怎樣的

所謂責任推定,是指在預先設定的一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負一種責任,而不論其是否該負一種責任。它是在特殊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特殊方法。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一方負,非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推定的情況具體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