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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有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不是法院。首先,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有什麼

另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受理。具體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決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已經按照前款規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