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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怎麼取回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員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1、到交警部門領取責任事故認定。
2、依據交警責任事故認定結果進行賠償。
3、雙方簽訂協議,並告知交警部門即可。

交通事故車輛怎麼取回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