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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害人有權要求續賠嗎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類的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在當事人知道自己權利受到傷害當天算起,可以要求支付已經花費的費用和未來的治療費用。付清之後,如果傷害繼續延續,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繼續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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