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注意事項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進行司法鑑定需要注意的是: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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