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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事故責任認定如何進行?

一、交通死亡事故責任認定如何進行?

交通死亡事故責任認定如何進行?

交通死亡事故責任認定應當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第46條之規定,也就是根據他所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這樣的一種作用,以及當事人所存在的違規違法的過錯程度來進行一個確定,如果是由於其中一方的人員來造成的這樣一種事故,那麼負全責。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2、即公安人員在查明交通事故責任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除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上述責任外,與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對方負次要責任。

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是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就做出了,但是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到死亡的這種數量還是比較多的,而且近年來呈現出一個攀升的過程,主要還是因為在道路駕駛的時候,很多人確實沒有這樣的一種安全意識,所以違規駕駛,而違規駕駛的話,肯定是説明當事人存在一定過錯,在責任劃分的時候也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