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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涉及賠償問題,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願意協商,那麼交警部門可以對損害賠償申請調解,根據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交警部門調解賠償,並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這僅僅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易於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也能夠相對順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