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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交通事故訴訟的法定程序嗎

調解是交通事故訴訟的法定程序嗎

交通事故出現以後除了要對現場進行認定,然後對受害者進行傷殘鑑定之外,在雙方之間談判的過程中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那麼調解是交通事故訴訟的法定程序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調解是交通事故訴訟的法定程序嗎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須對雙方進行調解,無論如何也要確定一個賠償金的數額。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鑑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能私了嗎

交通事故是能私了的,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七)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四)、(五)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範圍所決定的。第(六)、(七)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後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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