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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車道時與該車道內行駛的車輛追尾責任怎麼劃分

變更車道時,需讓更換車道上直行車先行,確認旁邊無車或無車逼近時再進行變更。
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置了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變更車道時與該車道內行駛的車輛追尾責任怎麼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