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嗎?
一、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嗎?
所謂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準、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方式。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一種較高層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初級階段。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誌是:
(1)統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幫工、城鎮私營企業主,均應參加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統一標準。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確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職工和幫工,都按照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按照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的項目與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統一管理。即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並達到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範、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垂直管理。
(4)統一調劑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市、縣徵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養老保險待遇後,結餘基金除按規定留存外,其餘應上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人財政專户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對各地、市、縣的基金調劑。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實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國家也一直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在推進,但一直髮展緩慢。2012年8月發佈的《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公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尚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準。
綜上所述,每個地區都有各自負責的區域養老保險的平衡,剩餘的會根據該統籌區來進行支配和使用的,如果有缺口的會由該地政府和財政來進行填充,而個人的養老金繳費年限越長或者金額越多的,領取到的養老金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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