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金待遇是多少
一、北京市失業保險金待遇是多少?
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1012元;
2、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1039元;
3、累計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1066元;
4、累計繳費滿15年,不滿20年:1093元;
5、累計繳費滿20年:1121元;6、第13個月起:1012元;
7、農民制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848元。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後每增加一年可增2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內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和北京的消費水平相比失業保險金也不算太多,但我們在失業以後肯定不能單純的依靠失業保險金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因為失業保險金只是起到一個短暫的過度的作用而已,同時,失業保險待遇也並不是只一味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還會為當事人提供再就業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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