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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是怎樣的?

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是怎樣的?

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調整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税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税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餘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税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税局報告。

二、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該通知主要精神如下:一是經國務院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二是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為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7〕14號文件精神,同時考慮到我省失業保險費由地税徵收的實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税局聯合草擬了《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送審稿)。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

2、全省失業保險費率雖然階段調低。但全省領失業金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沒有降低標準。目前,我省月人均發放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067元。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全面落實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接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保障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維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相比較之前的保險費率已經有所降低,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該項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是比較短的,執行期間是從2017年初到2018年的四月底,制定此項法律規範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行政單位的財政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