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與補償金都是什麼
一、失業金與補償金都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是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應該享受待遇。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金與經濟補償金不必然同時享受。既然員工既可以享受失業金,又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那麼失業金是否一定和經濟補償金同時出現呢?這就要看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失業金的領取條件首先就必須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因此,即使經濟補償金出現,員工也不一定必然得到失業金,但通常情況下,員工能得到失業金就會享受經濟補償金。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時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解除勞動合同法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關的失業保險。符合相關的勞動補償金補助的,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相關的勞動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工作的時間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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