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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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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證明應當註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原因等內容,並告知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哪個經辦機構提出申領申請等。  (二)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15日內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職工失業後,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願意申領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等材料,及時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登記手續。  (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申請進行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申請人蔘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是否進行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等。對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異議時可在多長時間內向哪一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手續。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失業人員按月到同一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相關法律可參考: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