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失業保險要怎麼賠償
其實失業保險不是屬於一種帶有賠償性質的,是在失業以後能夠通過失業保險機構為我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經濟上的幫助的。所以我們在失業了以後不能夠去要求社保中心對我們進行賠償,但是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去領取失業金。關於失業保險的這一塊,有些職工每月都繳費但是自己卻不知道在我國失業保險要怎麼賠償?
一、在我國失業保險要怎麼賠償?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繳納
1、比例數額
國務院發佈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2、途徑
參保單位可通過下列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方式一:每月5日後,由社保中心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從參保單位的銀行賬户中扣繳;
方式二:參保單位通過支票或現金方式到所屬社保中心現場繳納。
三、交失業保險有什麼用?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範圍之外。
各地的失業保險金規定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是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支付的,而最低工資標準這個不是由我國政府統一決定的,所以在領取失業金之前如果自己各方面條件都符合,具體領取的標準到保險中心問一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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