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社保個人承擔部分的社保費可由公司代扣嗎
一、在合肥社保個人承擔部分的社保費可由公司代扣嗎?
個人承擔部分的社保費可由公司代扣。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合肥社保繳費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1、職工養老保險:公司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
2、職工醫療保險:公司繳費比例為6%、個人繳費比例為2%;另外,各自承擔5元/月的大病醫療保險參保費用。
3、失業保險:公司繳費比例為2%、個人繳費比例為1%;
4、工傷保險:公司繳費比例為0.5~1%,視行業性質(發生工傷的概率)不同繳費比例有差異;
5、生育保險:公司繳費比例為0.5~0.7%。
三、公司繳納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綜上所述,建立了勞動關係後,對於職工個人要交納的那部分社保費,不可能由職工每個月向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機構交納,但是,代扣的那部分社保費也屬於員工工資所得,用人單位要寫清楚扣除的社保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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