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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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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

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

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説,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準,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準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準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這造成的損失,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