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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天津社保外包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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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天津社保外包合法嗎?

對於天津社保外包合法嗎?

對於天津社保外包顯然不合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又該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繳的行為,但從上述規定來看,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管理,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主體也是"用人單位"。所以從這兩條規定上來看,可以推斷出社保代繳的行為並不合法。

二、代繳社保的現實原因

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以第三方賬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廣泛存在,大致有如下原因:

(一)用人單位轉移繳費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鈎,如北上廣深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較高,會較經濟落後地區的社保繳費基數高。

(二)異地用工的現實需求。

異地有工而當地又無分公司時,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而在當地就業的勞動者又往往極力要求在當地參保。

(三)將繳納社保工作委託其他人力資源公司,方便並節省人力管理資源。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對於天津社保的具體外包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社保事項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