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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繳納社保?

社保1.62W

一、入職多久必須繳納社保?

法律規定入職多久必須繳納社保?

入職30天之內必須繳納社保,關於為新員工辦理社保,新《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以所在地區來説,每月17日為申報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報只能等下一個月17日再申報,申報成功則從下月開始繳納,本月工資即開始代扣個人部分。所以,員工享受社保的時間受當地社保機構每月辦理結賬的時間影響

雖然法律規定了入職30日內為員工申報社保是合法的,按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申報、繳納社保更顯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職當月申報、下月享受;下旬入職,入職後第二個月申報、第三個月享受,並補繳第二個月社保。

二、試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各項義務,比如説是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而且應該是在30天之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