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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交社保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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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海交社保的比例是多少?

在上海交社保的比例是多少

1、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靈活就業人員28%;

2、醫療保險:單位9.5%,個人2%,靈活就業人員11.5%;

3、失業保險:單位0.5%,個人0.5%,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1%;

4、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或機構統一繳納1%,個人不繳費;

5、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或機構統一繳納0.2%-1.9%,個人不繳費。

二、職工社保繳費基數確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税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税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乾,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三、社會保險費徵繳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事實上,社保的繳費比例基本上不會進行調整,關鍵是社保的繳費基數每年都要進行調整,對於參保的用人單位來講,社保的繳費基數基本上就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確定的,而職工個人要繳納的社保費是按照本人上年度的月工資收入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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