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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可以嗎?

社保2.87W

一、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可以嗎?

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可以嗎?

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必須為每位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自己不可以繳納社保,因為這種行為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員工在提出此問題後,用人單位應該儘量與員工協調,講清利弊,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員工的利益。

社保雖然是一種社會福利政策,企業有責任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由於收入薪資有限,部分員工感覺社保用途不大,由此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將企業承擔的繳納比例發放到個人手中。企業為了留住員工,便以此變相提高員工的收入。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減損。勞動合同中對把錢給員工,再由員工自己繳納社保費的約定與法律強行規定衝突,因而無效,但此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建議該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費,否則員工能夠以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單位得不償失。經濟補償數額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且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二、相關法條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員工要求自己交社保,企業便發放給個人以提高薪資水平的做法是錯誤的,此舉屬於違法用工,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員工自己繳納社保費的約定與法律強行規定衝突,是無效的。無論企業還是個人,不建議採取此種方式,如果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本站專業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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