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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有爭議怎麼辦

一、職業病鑑定有爭議怎麼辦

職業病鑑定有爭議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二、如何處理診斷鑑定過程中的異議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三、職業病鑑定過程

(1)專家組的組成;

(2)鑑定時間;

(3)鑑定所用資料;

(4)鑑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鑑定意見;

(5)表決情況;

(6)經鑑定專家簽字的鑑定結論;

(7)與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鑑定結束後,鑑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鑑定書一併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申請進行職業病鑑定的需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但很多時候當事人會就職業病鑑定有爭議,此時對爭議的處理關係着最終的鑑定結果,因此當事人要引起重視,積極的去處理相關的爭議、糾紛。而要是在這方面有所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職業病 爭議